海口市第十四中学实施语言文字规章制度

海口市第十四中学实施语言文字规章制度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第一条 为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条 学校各处室在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下,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校长办公室对学校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二)教务处负责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三)教研室负责对教师课堂教学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校团委负责对广播、宣传等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德育处负责对学生日常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总务处负责对学校日常工作的用字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校体卫艺处负责对公共场所设施用语用字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小组将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对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障,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

第五条 鼓励学生、教师及学生家长参加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的宣传活动。

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学校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下列情形,除确需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国语言外,应当使用普通话:

(一)公务活动用语;

(二)教育教学和集体活动用语;

(三)学校广播的播音、主持和采访用语;

(四)教学教研用语;

(五)学校各类出版物用语;

(六)各类会议、展览等活动的工作用语。

第七条 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一)学校的公文、证件、印章等公务用字;

(二)学校的汉语文教材、讲义、讲稿、试卷、板报、板书等教育教学用字;

(三)学校工作涉及的汉语文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用字;

(四)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面向公众的电子屏幕用字;

(五)其他面向社会公众的标识性用字。

第七条 下列情形,可以保留、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

(一)文物古迹;

(二)历史名人、革命先烈的手迹;

(三)姓氏中的异体字;

(四)老字号牌匾的原有字迹;

(五)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

(六)已注册的商标用字;

(七)书法、篆刻等艺术作品用字;

(八)出版、教学、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九)涉及港澳台与华侨事务需要使用的。

老字号牌匾、手书招牌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使用规范汉字的副牌。

第八条 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汉语拼音方案》、《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简化字总表》、《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标点符号用法》等规范和标准。

国家机关公文、教科书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新闻报道除需要外,不得使用不符合现代汉语词汇和语法规范的网络词汇。

第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组织制发公文时,一般不得使用由字母构成或者其中包含字母的词语(以下简称字母词);确需使用的,应当在文中首次出现时以括注方式注明已经国务院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汉语译名,或者国家权威机构编写的汉语词典中收录的对应汉语译名。

确需使用的字母词没有前款规定的对应汉语译名,或者不能确定准确的汉语译名的,制发公文的国家机关及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组织应当征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使用其推荐的汉语译名。

第十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培养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工作列入教学基本内容和常规管理。

第十一条 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和其他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组织的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管理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民族学校的汉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规定的人员尚未达到相应等级要求的,所在单位应当组织其参加培训。

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后,方可申请相关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上岗证书。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对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等级标准的人员核发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

普通话水平测试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测试大纲和等级标准。

第十二条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学校规定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